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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信用卡正在以安全、简便的优势逐步取代着现金,成为最受欢迎的交易支付工具。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截止至2015年第三季度末,信用卡被广泛的拥有和使用,但真正用于消费支付的信用卡交易并不多,这说明信用卡产业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其中信用卡的安全问题是阻碍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信用卡持卡人、发卡银行、特约商户等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日渐明显,尤其是信用卡被盗刷之后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显得极为突出。本文所要研究的就是信用卡被盗刷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为了弄清这一问题,首先就要厘清信用卡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本文的第一部分。在信用卡交易中主要存在四方当事人:发卡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以及收单机构。持卡人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为与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信托关系的组合关系;特约商户与收单机构之间的关系为四种学说:委托代理说、债务承担说、债权转让说和独立担保说;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存在着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和结算法律关系的混合关系。在厘清了信用卡交易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后,本文列举了近年来我国盗刷信用卡的经典案例,将这些案例根据案由的不同分为三类:持卡人被劫持,犯罪分子冒用持卡人姓名的案件;持卡人遗失信用卡,被第三人拾到并使用的案件;第三人盗取信用卡信息,复制伪卡的案件。之后将三类案件的判决理由以及结果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这类案件的归责原则的不足。目前我国对于持卡人采用严格责任,忽视了持卡人作为自然人的局限性,无力分担损失,因此这一机制不合理。同时对于持卡人,缺少自负责任的最高限额以及责任承担时间的规定。在发生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时,往往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但持卡人在技术和专业层面的劣势导致很难承担举证责任。银行的过错责任原则使其与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出现明显不对等的情况,没有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前四种论述的都是发卡行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还存在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抗辩切断”的规定导致了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在论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后,本文论述了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信用卡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其中最典型的便是美国的一般民事代理规则和《诚实信贷法》。一般代理规则将代理分为三种形式,明示代理、默示代理和表见代理。1970年国会通过的《诚实信贷法》中最重要的规定就是设置了50美元的责任承担上限,它首先界定了“非授权使用”的范围,之后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明确了发卡人的证明范围,并且规定了持卡人承担的损失的最高限额为50美元。通过对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制度的分析,本文对其中较为发达的法律制度进行借鉴,来构建我国信用卡被盗刷后的民事责任承担机制。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信用卡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对发卡银行适用“无过错责任”,并且将美国的最高责任限额制度引入我国,明确持卡人应承担责任限额和承担责任的时间以及对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范围的明确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