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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新的公共管理模式,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旺,得以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的推广与发展,不仅极大促进了城市化进程,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广大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在物业管理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莫大好处的同时,因物业纠纷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却与日俱增,其中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生命财产损害的纠纷尤为引人关注。如何正确处理此类案件,不仅是司法实务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更是理论界不得不引起关注的课题。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最早规定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但该司法解释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界定不清晰,“其他社会活动者”概念模糊,故在司法实践中,主审法官多将物业公司也纳入义务主体范围中去,如此一来,势必造成物业公司在不具有开放性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常常面对大额的损害赔偿。这样的立法规定容易造成物业公司责任的扩大化和利益失衡状态的出现。安全保障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它既可以表现为侵权上的法定义务,也可以表现为合同上的约定义务。本文尝试从合同的范畴内研究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从物业管理实践出发,澄清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探究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渊源,并探讨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内容以及责任构成与具体责任承担,希望对实务中妥善解决此类物业纠纷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除导论与结论外,共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为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安全保障纠纷问题。首先介绍了物业与物业管理的法律概念,并简单的回顾了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与发展历程。然后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引出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保障纠纷问题,并指出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模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认定不统一是造成这一问题之根本所在。
第二章就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与性质进行了论述。主要分三个步骤来阐述。首先对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其是指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有的维护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接着尝试从法理上寻找其存在的理论依据,以期深化本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最后,结合分析物业管理行为的特点及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功能上的差异,认定该义务是合同义务。
第三章是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之解构。首先是探讨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受益主体--业主的范围,我国立法将业主仅限定为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对台湾、香港地区立法的介绍以及德国“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契约”理论的介绍,认为业主的范围应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和与业主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然后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具体约定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将其分为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两种类型。最后,对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列举,包括设施设备、服务管理和防范制止侵权行为三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章就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了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应该包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损害事实、事实与行为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及物业公司有过错四个要件。在归责原则问题上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的判断采用客观标准,即“合理人”的谨慎义务。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第三人侵害业主权利时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第三人与物业公司之间不是构成了连带债务而是构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方面。据此,受害业主既可向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同时向二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如果第三人或物业公司之一谁先履行了债务,其债务随之消灭,那么另一债务人对于受害业主的债务亦即消灭。如果物业公司在对受害业主履行了赔偿后,可以向终局责任人也就是直接侵权人进行全部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