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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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与79刑法相比,最显著的变化之一便是97刑法加大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制力度和广度。它体现了我国在新时期依法治吏的价值取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设立便是这一指导思想下的产物。它的设立,对于我国促进廉政建设的开展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新增加的一个罪,对新增加的罪名当务之急是要把握认定问题,为的是使它能更好地在司法中适用。在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及罪数形态等四个方面,刑法学界对它们的认定分歧较大。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和准行政人员。犯罪客体是行政执法人员移交刑事案件的义务和刑事司法职权。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移交对象应是刑事案件,并对本罪的情节严重情形作了探讨。在罪数形态方面,本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时应数罪并罚,本罪与相关犯罪的法规竞合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外,本罪法条的概括性设计,也使得本罪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在本罪的罪名、罪状、法定刑方面,都有值得完善的地方。本罪的罪名应改为“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罪状方面,应该增加行政机关可以构成该罪的规定。对于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的时间应作出限制。删除“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在法定刑方面,应把本罪的法定刑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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