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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法研究的逐渐深入,经济法的独立性已得到了学界的公认。然而,长期以来经济法备受“诟病”的可诉性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经济法独立性的存在基础。任何一部法律若想真正成为制约人们内心世界以及外在活动的行为准则,都必须将实体性的条文规定外化为程序性的诉讼过程。于是,在经济法领域建立与实体法相匹配的诉讼制度便成为了每一名经济法学人不懈努力的研究重点。当下的中国正适逢经济发展的最好机遇,但在机遇的背后却始终隐藏着令人挥之不去隐忧。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始终难以杜绝;垄断、不正当竞争等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蔚然成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滥用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情况司空见惯。诸此种种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违法行为应当且必须以诉讼的形式受到法律的严惩。于是,当“经济公益诉讼”这一概念第一次进入人们视野后,我们似乎看到了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的一线曙光,看到了现实生活中的经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一种全新的诉讼形式最终被诉之公堂。然而,任何一种理念在成为现实前,都必须经历一段曲折的探索。在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在突破了传统诉讼“当事人主义”理论的桎梏后,到底应由谁作为案件的提起主体参与到具体的诉讼中去。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论述,将这一提起资格赋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检察机关。本文共分五章,笔者将重点围绕检察机关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初探、必要性分析、提起依据、域外比较以及制度构想等五个方面进行递进式的论证。基于在价值追求上的高度一致,同时借鉴到先进国家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经济公益诉讼将是该诉讼形式由理论走向实践的最优选择。在本文的最后,笔者也将结合自身检察工作实际,以经济法理论知识为依托,对检察机关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提出相关意见,以期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最终构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