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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各国在对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护上,大都倾向于对被告人的保护,通过赋予其广泛的权利来防御可能受到的国家公权力的侵害。这样一来就会造成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失衡,进而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忽视了被害人的诉求,不利于人权保护的全面进行。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世界各国逐步认识到对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刑事领域的立法和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来保护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理应受到保护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我国随着民主法治程度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进展,以及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国家也通过相应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来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来完善相应的刑事司法制度以便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刑事自诉制度就是其中之一。所谓刑事自诉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对某些犯罪追诉权的主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制度。是为了规范刑事自诉过程中各方主体行为而设定的行为框架。是一种保障刑事自诉制度的顺利进行、保障刑事自诉中各类主体利益而设定的制度。虽然在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中,公诉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刑事自诉制度因为其本身具有的优势和特点,也在刑事起诉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正是因为自诉制度本身的独有的特点和规律,其不可能适用于全部案件的审理,有其法定的适用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刑事自诉制度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告诉才处理的”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制度就其适用的范围和程序设计的特点而言,在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具有突出的优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贯彻了人权保护,特别是被害人权利保护理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要求。通过刑事自诉制度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使公诉案件在特定条件下转为自诉,可以有效地防止因司法机关消极滥用职权而导致的被害人权益受不到保护的情形出现。刑事自诉制度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上的规定,赋予了被害人以自己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利,尊重了被害人的意愿;同时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例外规定保证了国家公共利益不会受到严重的侵害。对证据和起诉程序的的规定,方便了被害人运用刑事自诉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刑事自诉制度中对和解、调解制度的采用,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也更适合被害人的诉讼需求,以便更好地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以弥补自身的不足。刑事自诉制度也是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自身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关于刑事自诉制度的司法解释不够明确,在实践中缺少启动自诉程序的细化标准。不利于被害人,甚至司法机关正确地运用刑事自诉制度。对于自诉制度启动所要求的证据标准相对太高,有时会导致被害人无力保护自己的权利。对司法机关在运用自诉制度的过程中遵循一个什么样的职权标准规定得不够细化,会造成有关机关职权的滥用而导致的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不当的现象。相关制度的缺失或重视程度不足也会导致被害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如:法律援助制度的欠缺及对调解、和解制度的忽视。这些不足之处阻碍了刑事自诉制度人权保护价值的体现,亟待需要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完善。笔者根据学习和自己粗浅的认识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如:要在立法过程中增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细化相关标准。加强配套制度的设立与完善。以便更好地在刑事自诉过程中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实现自诉制度所应有的人权保护价值。本论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共分三章。第一章是自诉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概述。主要论述了在刑事自诉活动中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会产生的重大意义。第二章是自诉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与分析。主要通过对有关刑事自诉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对于被害人所赋予的权利来展开,认识其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和不足之处。第三章刑事自诉制度的完善措施。主要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细化,相应程序欠缺操作性以及配套制度规定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来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