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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理论是罗素为了解决悖论进而实现其逻辑主义理想而提出的理论。1903年,罗素在《数学原则》中提出简单类型论,对类、关系、数等进行类型划分,希望解决了罗素悖论。但是,由于存在简单类型论无法解决的命题悖论,罗素放弃了简单类型论。1903年到1908年间,罗素的主导思想是提出一种基于无类理论的悖论解决方案,但由于替代悖论的发现,使他放弃了这种思路。1908年,罗素以其《以类型论为基础的数理逻辑》一文回到了类型论,并在1910年的《数学原理》中进行详细阐述。这一时期的类型论被学者们称为“分支类型论”。分支类型论依据恶性循环原则,对命题函项做了阶的划分。但是,阶的划分导致了一些逻辑主义的困难与哲学困难,为此,罗素又提出了可划归公理,用以辩护分支类型论。但该公理一直饱受争议。学界对类型论的发展历程无甚异议,但是对其具体解释则是有不同立场的。其中,以丘奇、柯匹为代表的解释被视为传统解释。这种解释认为,简单类型论对变元做了类型划分,分支类型论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变元做了阶的划分。近年来,随着罗素大量手稿被整理出版,罗素在1903年到1908年间的思想逐渐为人所知,从而为类型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在此基础上,兰蒂尼颠覆了传统解释,认为类型与阶的划分是一体的,并且这种划分是元语言层次上的,罗素一直坚持非受限变元原则。通过整理罗素文本,对比传统解释与兰蒂尼解释,阐明并分析其中要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罗素理解的变元是实体变元,他在简单类型论与分支类型论中均未坚持非受限变元原则;第二,罗素类型论所持有的是一种实在论立场;第三,类型论所包含的分层理念为后来的悖论解决方案提供了思路,并且分层理念是有哲学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