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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大型企业一般都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制度。我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同时,它也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制度的产物。在我国,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高度集中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性全面监管,到国企改革探索初期的多头重叠监管,再到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建立,然后到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建立,最后是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以及一系列相配套的法规政策的出台。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产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从它诞生的一刻起,就肩负着代表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利益的重大责任。《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内容,包括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派出范围、职责、工作方式、组成以及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等,正是这些基本的制度设计使得我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得以初步建立并有序运行。在理论中,对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性质问题还存在着争论,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完全独立于企业的外部监督组织,不属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有人则认为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外派内设”的监督机构,应当属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部分。笔者认同后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是一种以出资者所有权为依据的产权监督,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属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解决了我国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后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建立了一条独立于企业的信息渠道,同时也创新了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管理方式,并在强化企业负责人的自律意识、促进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维护出资人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也存在人员选任制度和组成结构不合理、派出范围规定不明确、监事义务及责任制度缺失、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等问题,这些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与此同时,世界很多发达国家在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也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法国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中最具特色的就是国家稽查员制度,而德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则是西方发达国家中设立企业内部专门监督机构的典型代表。因此,与我国国有企业监督体制走过的改革历程相联系,法德两国的国有企业监督体制对我们也更加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笔者正是试图以法国的国有企业稽查员制度和德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为侧重点同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作一些比较分析,从整个监督体系设计的高度来吸取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的经验和教训。针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法国和德国的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制度精髓,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要做的事情还很多。既要从制度设计层面来加强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体系内容,也要从运行机制层面的完善上来保障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有力、高效运转,同时还要从立法体系层面的完善上来为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出制度设计的本意,我们还必须加强与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的其他制度的建构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