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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由于我国立法中不存在与高空抛物损害相关的明文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高空抛物损害根据不同理由做出了相异判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出台意味着高空抛物损害从此有了明文法律依据,关于高空抛物损害的法律空白得到了弥补。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高空抛物损害相关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第八十七条的解读中可以得知该法律规定的立法理念为救济受害人权利、合理分散损失、保护公共安全。但是,由于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理念倾向于保护受害人权益而不顾侵权法的自己责任原则,也引发了不少争议。第八十七条以是否受到损害为标准,将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划为强者,而把受害人划为弱者,使众多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一些观点主张第八十七条体现了世界各国侵权法的发展趋势,而且认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利于保护公共安全,能够激励建筑物使用人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物损害的发生。为了救济受害人的权利对建筑物使用人进行集体归责,导致了第八十七条独特的规范结构。第八十七条的规范结构与其他侵权责任规则具有很大区别,解释第八十七条不能停留在文义层面上,应当结合对立法进程、规范逻辑等要素的分析。第八十七条中对责任性质使用“给予补偿”的表述,但是从第八十七条的规范设计与立法进程中可以分析出责任性质实际是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第八十七条不适用既有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它是通过推定加害人进行归责,也有人称之为行为推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解释与适用第八十七条的过程中,在实体与程序方面经常遇到难题。法官应当在准确理解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理念与规范结构的基础上,考虑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效率,探求司法实践困境的出路。
对于如何完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规则,存在公法救济,社会救济、保险救济等建议。该几种方案虽然有助于救济受害人的权利,但是无法在查明真相、预防损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缺乏必要性与可行性。最佳的完善途径是加强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对没有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物业服务公司科以责任,从而激励管理人采取预防措施,使第八十七条发挥惩戒、救济、预防等多重功能。
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第八十七条的解读中可以得知该法律规定的立法理念为救济受害人权利、合理分散损失、保护公共安全。但是,由于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理念倾向于保护受害人权益而不顾侵权法的自己责任原则,也引发了不少争议。第八十七条以是否受到损害为标准,将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划为强者,而把受害人划为弱者,使众多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一些观点主张第八十七条体现了世界各国侵权法的发展趋势,而且认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利于保护公共安全,能够激励建筑物使用人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物损害的发生。为了救济受害人的权利对建筑物使用人进行集体归责,导致了第八十七条独特的规范结构。第八十七条的规范结构与其他侵权责任规则具有很大区别,解释第八十七条不能停留在文义层面上,应当结合对立法进程、规范逻辑等要素的分析。第八十七条中对责任性质使用“给予补偿”的表述,但是从第八十七条的规范设计与立法进程中可以分析出责任性质实际是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第八十七条不适用既有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它是通过推定加害人进行归责,也有人称之为行为推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解释与适用第八十七条的过程中,在实体与程序方面经常遇到难题。法官应当在准确理解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理念与规范结构的基础上,考虑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效率,探求司法实践困境的出路。
对于如何完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规则,存在公法救济,社会救济、保险救济等建议。该几种方案虽然有助于救济受害人的权利,但是无法在查明真相、预防损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缺乏必要性与可行性。最佳的完善途径是加强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对没有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物业服务公司科以责任,从而激励管理人采取预防措施,使第八十七条发挥惩戒、救济、预防等多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