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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改革的持续深化,金融服务业得到空前的拓展,形式也在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与百姓生活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社会成员一种非常重要的消费活动。尽管金融消费在社会生活中已司空见惯,“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逐渐被社会大众所接受,但至今为止它仍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既无法定的内涵,也没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在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的使用语境主要集中在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业务领域。金融消费者通常被作为与金融机构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来使用,泛指所有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市场主体。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个金融领域的部门法却均未正式提出过“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就我国的现行法而言,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为一般市场的普通消费者提供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对于与传统消费有所差异的金融消费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方面的规制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了。因此,现实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由于其金融市场发展较早且相对完善,对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已经走在我们前面。伴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开放和全球一体化的持续深化,如何解决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已迫在眉睫,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金融消费者这方面的明确界定。结合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探讨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内涵,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位,对进一步研究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促进和完善我国立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本文即是以此为立足点来展开对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问题的探讨。文章首先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得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界定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国内外理论和立法实践的比较研究,充分掌握了当前“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研究现状。然后翔实论证了金融消费者为什么属于消费者的逻辑命题,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和必要的论证。最后是对相关立法的展望,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确立会给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带来一定冲击,文章结尾对如何协调这种立法冲突提出了几点设想。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案例及问题的提出:为什么要研究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问题。作为文章的开篇,本部分通过对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进行剖析,得出了由于我国立法没有界定金融消费者,从而导致了事实上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结论,尔后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紧迫性,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角度,深入分析了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二部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立法体现及理论表述。主要介绍了国内外理论和实务界有关“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问题的认识现状。该部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域外立法中的“金融消费者”概念,主要介绍了西方金融发达国家有关“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现状及其基本分类;二是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识––––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确立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诸多探讨。第三部分,从消费者到金融消费者:身份的嬗变与界定。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本部分首先从消费者的概念及其界定入手,沿着由消费者到金融消费者的发展路径这一基本思路来比较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的特征,并通过消费者所具有的基本属性来论证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者属性”,从而得出金融消费者属于传统消费者的范畴。然后,又进一步界定了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本部分主要通过银行客户、银行消费者、投资者、投保者分别与“金融消费者”的关系来分析,并进行界定。第四部分,确立“金融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金融法提出的挑战以及解决思路。本部分是对相关立法完善面临问题的展望,主要阐述了确立金融消费者概念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金融法各自将面临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