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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正变得愈加明显,不可否认,民意对于司法存在着实实在在的客观影响,但何为民意,民意又该如何界定,从已有研究来看,民意的概念缺乏强有力的解释。在学术界,更多的学者将民意等同于网络舆情,而未从概念工具的角度出发予以解释,因而对“民意”一词的标识作用缺乏清晰的认识。对“民意”的概念理解应放入“司法”的语境中,强调“民”的案外人属性,强调“意”的司法关联性,此外,无需将“民”与“民众”等同,只要是案外人对于司法过程中任一片段的相关意见,都可以被视为民意。在此基础上,强调司法在“造法”层面上的意义,从而将“民主性”注入司法过程,因为,司法的过程,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对个体造法的过程。 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案例对我国司法审判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建立和实施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在实际审判活动中对地方各级法院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事实上发挥着相当于法律上的约束力和作用力。因此,司法的“造法”功能也决定了其必须接受具有正当性民意的影响。民意对于司法的影响方式,可能过激,甚至非法,但是应该区分对待。方式过激,甚至不法,可以予以相应的惩戒措施,但是方式承载的意见,却不因行为的性质而不予采纳。如何作出民意是否应该被接纳的决定?其标准又是什么,不少人认为标准是民意表达意见方式的合法与否,但实质并非如此,其标准应是民意是否真实与合理。 民众表达意见的动机各异,但绝大多数都是出于对别人遭遇的自我投射,即“同情心”、“同理心”。从我国来看,我国既有的影响方式较多,比如:构建一个可将民意合理引导至司法审判的有效机制,搭建体制内群体跟广大公民良性互动的平台;借鉴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并建立适合当前体系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打造相关案件的权威新闻发布平台,让民众可以快速了解相关案情及结果等情况;培养优秀“意见领袖”;拓新审判公开新模式;加强司法审判舆情民意监督;在司法审判领域建构顺畅合理的舆情民意输入机制;探索如何通过个案总结出司法对民意的回应过程模式。同时,对民意影响司法的通道进行类型化的分析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在审的案件、已经审理完毕的案件及冤假错案要分别建立与之对应的民意影响通道。继续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同时,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也要在尊重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和移植国外优秀经验和制度,挖掘和发挥既有规章的深层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