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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与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提出,之后,被各国学者广为引用。隐私权是公民所享有自己的私人事务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婚内隐私权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特殊类型,主体仅为夫妻双方,所保护的是夫妻一方不愿另一方所知晓的,与家庭利益没有关系的秘密,其范围比一般隐私权狭窄。现实生活中侵犯婚内隐私权的案例有很多,比如文中所提及的“中国婚内隐私权第一案”,还有“夫妻一方因打印话费清单而引起的侵犯另一方婚内隐私权的现象”。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配偶之间权利冲突主要在于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所谓婚内知情权,是夫妻一方有权知悉另一方的诸多信息,如身体健康、收入情况、家庭成员等;而根据婚内隐私权,夫妻一方享有对涉及自己私人事务的事项予以保密,不被对方所知晓的权利。解决这种冲突的关键在于合理地协调夫妻双方的利益。根据权利冲突的协调原则提出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解决方案。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婚内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而仅仅在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5条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了使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在将来的立法中对婚内隐私权的保护更加完善,笔者在分析婚内隐私权基本理论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本文从四个部分对婚内隐私权及其保护制度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婚内隐私权一般理论。通过对隐私起源和发展、隐私权界定的论述引出婚内隐私权概念,并对婚内隐私权的概念界定、特征以及婚内隐私权行为的判断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调整。对知情权进行概述,通过具体案例引出现今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并提出二种权利的协调原则。
第三部分:我国婚内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必要性分析。介绍我国法律对婚内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以及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而提出对婚内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婚内隐私权保护的建议。在前文对婚内隐私权充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婚内隐私权保护完善的建议,如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将婚内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规定在婚姻法中,规范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保护离婚后夫妻双方隐私;规定侵犯婚内隐私权的法律责任、规范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