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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城市也同样如此,处于一个动态的发展演变之中,并以各类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以及旧城区拆迁新建为表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强化经济建设力度,发展就是硬道理,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就是城市房屋拆迁数量逐渐增加,由此产生的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合法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加剧,导致社会矛盾激增,但是旧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使得公民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和救济。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完善相关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及其配套措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本文以我国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为依据,阐述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研究价值和意义。在此基础上,从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理论入手,说明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概念、公共性及征收行为的适法性,结合所有权社会义务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公益征收理论与人权保障理论阐明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理论基础。回溯其发展轨迹,对我国现行征收补偿制度框架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社会根源进行分析论证,从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两方面对完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强调了在征收补偿的范围内明确增加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实现政府行为纠偏,同时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确立完全补偿原则,以实现对于被征收人与相关权利主体的完全补偿,使其因为政府征收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通过补偿最大限度的回复到权利未受损的状态,最终实现的是立法者对于法律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国家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