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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表明,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仍将是我党的重要任务。另外,新近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进一步指出:要在司法领域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从中不难看出,我党已然将司法领域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的实现途径明确界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两大制度。司法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之一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尤其是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该制度从其产生至今,在为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体现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前述内容我们知道,在将来的一定时期内,我党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领域的基本思路就是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参与范围,并进一步拓宽社会主义民主的参与渠道和途径。然而,作为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保障并出台于2004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其规定的许多内容却无不呈现出陪审员选任的“精英化”导向,最为典型的内容是该《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精英化”立法导向的指引下,实践中各地在选拔陪审员时普遍强调陪审员的“高素质”。本文作者曾参与的一项课题组在S省发起的一项实证研究结论也再次映证了这一现象,.即男性、国家单位工作人员、高学历者占据了陪审队伍的大半名额。社会“精英”群体占据过多的陪审员名额势必造成其他社会群体在陪审员队伍中的代表不足,显然,这与民主政治所强调的“无歧视、无差别的参政机会”之要义相悖,同时也与陪审制度体现“民主”的本质内涵不相吻合。另外,所谓“精英化”的陪审员是否就能更好履行其职责也同样是一道待证命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陪审员制度的“精英化”问题再做检视与改良。本文将在我党提出的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语境下,运用实证研究结论和二手数据资料检视我国当前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载体的司法民主机制在立法“精英化”导向指引下的实践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借鉴域外的先进做法,探讨我国陪审制度在“去精英化”问题上可能的改革方向。文章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主要介绍文章的写作背景,进而提出问题;第二部分将辨析“司法民主”的内涵以及“司法民主”的价值和功能,本部分的内容将涉及陪审制度与“司法民主”的关系;文章第三部分拟简要概括在我国世纪伊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关涉人民陪审员“精英化”倾向的立法定位;在第三部分内容的基础之上文章第四部分将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实证研究结论和二手数据资料分析我国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精英化”立法指导下的实践走向,探讨改革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精英化”现状与问题,指出人民陪审员“精英化”的弊端,进而得出“去精英化”才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确选择之论断;作为总结,本文第五部分将探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何实现“去精英化”目标,即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