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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已久,是一项比较成熟与完善的法律制度。而在我国,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还是近几年的事情,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具体立法实践来看,相对于这些国家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欠缺,比如在我国实践中常常出现由于无相关法律而遭遇外国公司拒绝召回缺陷进口产品的被动局面。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对缺陷产品的监管,对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立法工作已经开始着手。
本文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过程为背景,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理论基础以及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出适合我国现代经济发展应借鉴的一些先进经验,并就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存在与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建议。基于上述思路,本文共分四章来对有关问题进行论述:
第一章主要论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包括缺陷产品召回的定义、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的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责任制度之间的关系的探究等几个部分。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首先就美国、欧洲几个国家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以及召回具体程序进行分析比较,分别从立法体系、管理机制、召回程序、召回方式等几个角度分析进行阐述,总结出这些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三章主要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基础理论进行分析比较。在了解这些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出该制度目前在国外发展有其存在与完善的理论基础,主要概括为缺陷产品认定标准理论、严格责任理论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本章主要以美国和欧洲几个国家为代表,分别论述了上述理论在其国内法律背景、适用情况、发展状况。
第四章主要是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些法律思考。首先对该制度在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进行评析,并概括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在我国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随后本文结合前面章节研究国外理论基础以及立法现状以及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宏观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微观具体制度的健全两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为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些具体的立法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一、通过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现状以及法律实践的对比研究,对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的法律基础理论进行了系统的剖析;二、对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分宏观与微观两个部分着手进行研究与探讨,从宏观上,本文提出采用一般法加特别法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微观具体制度构建上,从缺陷产品的界定标准、严格责任的适用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及主管行政机构的责任的确定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改进。在这些创新和设想,有可能并非完全成熟,但作者还是希望这些研究能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与完善起到一定参考与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