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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旨在恢复受损害人之地位,使其享有契约如期完成时所能获得之全部利益。但如果对违约方的赔偿范围不加限制,必然会导致人们担心对违约风险的承担而阻碍合同的缔结。合理预见规则是目前许多国家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只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有关合理预见规则的表述,仅寥寥数语,未能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导致合理预见规则在司法实务的适用中存在难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得到合理的控制。本文旨在借鉴国外法律制度中关于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结合我国实际,研究合理预见规则的基础理论与具体适用,在我国现有的合同责任体系下构建合理预见规则。
本文的结构如下:
前言部分是论述研究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以案例引出我国司法实务中适用合理预见规则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分为五节,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介绍合理预见规则的历史沿革和各国立法,通过介绍合理预见规则在法国法中的起源以及在英美法中的发展,比较不同法系中该规则在判断标准和合理预见范围上的不同规定;通过对比关于对合理预见规则理论的赞成观点和反对观点,总结出该规则的优劣所在:合理预见规则在违约损害赔偿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其弹性特点往往给法官过于宽松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陷入不确定的状态。由此得出结论,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需要适当地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是合理预见规则的基础理论研究,分为五节。首先是对该规则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指出合理预见规则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鼓励当事人自由地评价和估计交易所伴随的风险,要求当事人承担自己认可的违约赔偿责任,是法律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后作出的选择。然后将合理预见规则与相当因果关系、过错、期待利益以及英美侵权法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作比较,以进一步明晰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内涵。
第三章分为三节,是本文的重点所在,也是全文的写作主旨所在。主要根据前面两章的论述和研究,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首先对我国的合理预见规则在法律条文中的表述进行检讨,明确合理预见规则应包含的具体内容;然后着眼于实际,讨论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之例外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目的在于避免过于弹性的合理预见规则给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而导致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标准不统一,影响该规则适用上的一致性,以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进一步整理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