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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后,房地产行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广大居民在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正日益面临一个问题,即“停车难”的问题。小区停车越来越难,导致业主、开发商的纠纷愈演愈烈。多年来,由此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业主因此状告开发商的案例也是屡见报端。所谓的“停车之争”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我国《物权法》试图从立法层面上解决此类纠纷,但是并未完全注意到我国车库的权属现状,为此论文以建筑物区分所有理论为依据,从车库的法律属性入手,对当前的有关其权利归属的各种法律规定以及学术观点进行分析,从而建立既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理论,又切合中国国情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判断标准,力图使车库的权利归属有章可循。论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我国车库的现状。本文讨论的车库主要是指地下车库,关于车库归属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业主共有说:二是开发商所有说;三是公摊说;四是成本说;五是约定归属说。《物权法》第74条约定归属的原则漠视了开发商和业主之间谈判地位和磋商能力的差异,在理解上也存在困惑。《物权法》中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构建了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从而为我们从区分所有权角度解决车库归属问题提供了制度保证。第二部分,车库的权属模式及车库作为专有部分的可能性。车库的权属模式并非是唯一的,就我国大陆而言,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并存的立法模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就是,区分建筑物的客体只要不是专有部分,就是共有部分。笔者认为,地下车库在构造上和利用上是具有独立性的,可以作为专有部分,但是我们并不排斥车库作为共有部分的可能。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车库的法律性质无非就只有两种,一种属于共有,一种属于专有,只是在归属问题上可以采用法定共有和专有并存模式。第三部分,车库权属确定的具体制度构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车库权利归属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公摊说来判定车库的归属,但是由于共用面积无法确定,且车库能否计入共用面积也不确定,且在实际操作中,公摊面积的计算也必须通过专业的公式和精确的测算来完成,期间还要涉及到容积率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借鉴台湾的立法模式,引入法定车库并明确法定车库归业主共有以保护业主的隐形权利。要保证车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除了对车库价格进行合理控制外,还需要对车库受让对象进行限制。同时,车库出售程序也需要规范。《物权法》并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性质,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并非一般的其它组织,其具有代表业主进行诉讼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