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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行为税税系的税种一直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现在的趋势是行为税税系的税种不断消减。行为税自诞生以来共出现13个税种,而今仅剩下3个通说的行为税税种,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尚处于税种争议之中。行为税的这一变化、发展跟税及税法的定位息息相关。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体制改革提升到“国家治理”的战略高度,并赋予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定位。从经济法语境来说,行为税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税不仅仅是宏观调控的手段,税(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宏观调控是税的派生功能。目前的市场经济阶段,作为派生功能的宏观调控发挥越来越少,自然以宏观调控为主要功能的行为税自然就消减了。行为税的产生、发展、衰弱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任何税系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通过研究这一变化过程为今后税法理论的调整,税法结构、体系的完善,从理论及实证上作出贡献。本文的研究目的通过梳理行为税系的历史沿革,并以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展现行为税系的全貌,为行为税系的改革提供新的思路,也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关于本文的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文的突破性及创新点就在于切入点的创新——从历史演变视角进行切入,同时推进性地论述行为税的地位问题,并对行为税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建议。国内目前尚未有学者从该角度专门对行为税税系整体进行研究,本文的研究弥补了这一学术的空白。本文以我国行为税的历史沿革为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行为税历史沿革之实证展示,笔者主要从1949-1978年、1978-1993年、1994年至今三个大阶段进行探讨,其中1949年-1978年时期又具体细分为过渡阶段时期行为税制度(1949-1956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行为税制度(1956-1976年)。每一阶段都结合其社会背景并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其历史沿革给予全面的展示。第二部分是我国行为税历史沿革之实证分析。笔者同样分成四大时期对行为税历史沿革进行集中性地分析。包括行为税系下各个税种的开征、取消、废除、暂停征收、重新开征的原因进行系统地分析,以及各税种上述情况的效果及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对这四大时期行为税制度进行概括性总结。第三部分是我国行为税变化、发展之理论分析,具体分为两大板块:1.我国行为税地位之探讨,本板块主要包括三小节,我国行为税之地位、我国行为税之功能与我国行为税地位之弱化。我国行为税之地位该节中论述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及行为税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针对我国行为税之功能一节,笔者从对财政的贡献和行为税的调节功能进行分析;对于重点小节——我国行为税地位之弱化,笔者选取经济体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以及行为税自身定位对其地位的弱化展开论述。2.我国行为税税收法律体系之完善,本版块主要包括四小节,我国行为税之性质、现行行为税税种、税种归属争议和行为税改革之建议。通过论述行为税的特征和定位对其性质有一个准确的定性;笔者认为现行行为税税种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环境保护税;处于争议中的税种包括船舶吨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笔者认为船舶吨税应归属行为税系,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应进行实质性地变革,并最终成为流转税系的一类税种。笔者对于行为税系的改革提供了一些建议,具体而言,1.目前阶段,行为税系无法被其他税系取代或替换,应在保留该税系的前提下进行本税系法律体系的完善;2.将城建税独立出来,赋予其独立属性并使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为完善地方税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3、印花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均应保留,理清其内在联系并完善税制。本文的核心观点及结论。本文的核心观点是行为税系是我国存在的四大税系之一,尽管其地位有所衰弱,宏观调控和财政职能的发挥空间也已经存在明显的瓶颈。但就现阶段来说,行为税系仍应保留,而不宜盲目地予以合并甚至简单地将其废除。本文的结论与核心观点是一脉相承的。行为税系在保有的这一基本前提下,明确其性质和现阶段的定位,对其税系结构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即厘清该税系下税种的归属问题,除了通说认为的没有争议的税种,针对处于争议状态下税种,厘定其性质及特征下对其税系归属进行重新界定,为行为税系的改革从理论及实证层面作出一定的贡献。本文的不足之处。学术界对于行为税的研究尚不充分,关于该方面的资料、文献都较为欠缺,这是笔者认为在研究行为税与论文写作中最大的障碍。其次,笔者外语能力有限,无法通过阅读并翻译国外的大量文献,而将我国独有的行为税系与国外进行比较研究。最后,笔者对行为税系的研究仍不是很细致、深入,希望后续的学者和仁人志士能进一步的研究,为完善行为税税收法律体系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