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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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两权分离”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构造,确认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无偿且永久使用宅基地的制度。此制度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于保障民生,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大大降低了居住成本,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我国农村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宅基地“两权分离”制度渐渐偏离了其设立初衷,城乡二元化趋势愈发明显,人地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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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两权分离”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构造,确认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无偿且永久使用宅基地的制度。此制度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于保障民生,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大大降低了居住成本,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我国农村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宅基地“两权分离”制度渐渐偏离了其设立初衷,城乡二元化趋势愈发明显,人地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对此,国家出台方针政策,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方向。文章在既定的政策框架下,结合我国土地试点改革的相关经验,明确了“三权”间协调运行的状态,认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由政策目标向法律制度的转化,应当在稳定既有权利体系的基础上,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不变。遵循这一原则,宜将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现模式概括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从而提出与我国国情和立法规定相适应的建议,确保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本文总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对本文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做一个整体概述,讲述作者对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一论题的研究意义,交代本文所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介绍本文所用的研究方法及主要研究内容。第二章,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概论。宅基地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我国宅基地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由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并一直延续至今,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通过系统梳理宅基地制度的形成原因、历史变迁以及宅基地“三权分置”确立的基本前提,明确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依据和必要性,为下文解读“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进行铺垫。第三章,济阳地区宅基地试点考察与经验总结。通过分析济南市济阳区宅基地改革试点的改革模式,归纳试点地区取得的积极成果,总结济阳区宅基地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与四川沪县、福建晋江等国内其他典型地试点地区进行比较分析,介绍了各地在集体成员资格权的认定、宅基地退出和流转上取得的创新之处,为全省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提供经验借鉴。第四章,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法权构造的具体阐释。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三方面展开,阐述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和权能,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构建及其性质上存在的争议,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债权性和流转方式。结合我国土地试点改革的相关经验,明确了“三权”间协调运行的状态,最终阐明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的全貌。第五章,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结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现有问题的研究,从完善制度构建、健全权利机制两个层面入手,在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明晰宅基地资格权的边界,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同时,进一步探讨有助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利用形式和保障制度,使政策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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