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架构下多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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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5年的时候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了漫长而谨慎的修改,自此,股东代表诉讼进入了我国法律条文规范的范畴,在这之后,引发了学界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及其相关延伸的一系列讨论。股东代表诉讼是可以保护股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它是从单一的公司结构中出现的一种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得如此迅猛的态势下,现代化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架构下出现了无法保护母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难题。而随着经济的腾飞,伴随而来的是现代化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日渐普及,其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的特性使得母子公司不能单纯地像单一制结构公司一样适用股东代表诉讼。随着母子公司结构的复杂化,在经营中暴露的各种问题导致了一些新的情况,导致我们现有的法律保护不到公司或者一些股东的利益。一些能够控制母公司的人伺机不当使用他们的权利去支配子公司,实施不法行为损害子公司的合法权益,这将使得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从而间接影响母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而,有必要引入、探索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多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文主要分为四章进行阐述。前言部分介绍了我国现有的制度。第一章着重探索多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提出背景。对该制度的含义进行了简单介绍后,通过对双汇“瘦肉精”案和南京广厦万杰公司案的分析,找出其中子公司、母公司股东利益保护难题的相同点,为了解决现有的股东代表诉讼已经无法满足很大一部分中小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需求的问题,我们急需探索一种将现有以单一公司为基础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穿透适用至母子公司的模式,以发挥一些制度功能。第二章通过对现行关于多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支持理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等,反对理论——可能带来负面效应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得出笔者在共同控制理论基础上扩充的法律应当保障母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被间接侵害时的诉诸法院的基本诉权,从而支持立法确立该制度,是对其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理论铺垫。第三章笔者通过对比《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论证不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规范,而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现行制度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加强母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需要、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效监管的需要、维护公司治理结构平衡的需要与其他救济措施较为冗杂的方面论述了为什么要将该制度进行立法。通过对比美国、日本和我国的立法背景、是对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最高法曾认可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且与《公司法》立法目的相吻合、具体实践上的可行性的方面论述了其立法可行性。第四章对多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制度设计中的重点部分进行阐述。首先是从规范多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情形和原被告资格两个方面论述了规范该制度的起诉条件。在规范适用情形中提出了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充分控股”、限制持股期限的具体措施。然后从前置程序的必要性及如何实施方面论述了设置多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的要求。最后论述了建立股东滥用司法救济的防范机制的设计重点,给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本文结语是对本文论述内容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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