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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市民社会、强化权利意识的中国法治进程中,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不竭动力,而知识产权作为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律机制,对中国在知识经济浪潮中占据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的制高点更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强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的滥用的现象,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对创新和竞争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是保证知识产权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平衡各种利益,协调各种冲突所需要的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这个问题在当下的中国有其特别的意义。一方面我们的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淡漠,对创新的保护不够,另一方面国外的很多企业在中国有滥用其知识产权,对我们进行技术剥削,使我们的很多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使中国的消费者付出了高额的支出却得不到同等的回报,使我们的民族产业在产业分工中处于不利位置,因而有必要对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进行研究。国内对知识产权的竞争法的保护与限制的问题研究的并不充分,大部分学者是从二个方面来分别论述,论述不正当竞争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的限制,其实这二者是有机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孤立的去分析。而且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本人认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市场经济的两个重要法律支柱。由于这两大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特征、性质、价值目标与侧重因素,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和冲突。然而,在共同的利益平衡原则下,竞争与创新价值本质上的一致性又决定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两大法律部门必然是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竞争法的两大分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制度内核中所包含的保护竞争、保护竞争者、维护市场秩序、为市场竞争和创新提供激励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法政策目标和功能,恰好从制度外为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提供了相辅相成的进路。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和适度限制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更加成熟、健康的发展,而这两种品性本不相同的法律制度的日渐融合也形成了制度上的合力,共同为促进竞争、激励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保驾护航。本文正是试图从竞争法的两个分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论述竞争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与限制,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保护。而反垄断法则主要是限制。并期望对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如何适用于知识产权提供一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