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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是一种初步的智力成果,被认为是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雏形阶段,在思想不能被专有的理论影响下,创意一直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事实上,在法理上有其正当合理性,在经济上有其巨大的促进作用,在法律制度上有其补充作用,创意都有法律保护的必要。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对创意保护的方法,例如在美国已经有大量的保护创意的案例,在日本也已经出台了对创意保护的专门法律。反观我国对创意的法律保护情况,在理论研究上滞后,在立法上严重缺位,在司法中保护不足。面对我国在创意法律保护上的种种问题,尽快构建创意法律保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第一章、创意与创意法律保护;第二章、创意法律保护困境与出路;第三章、构建创意法律保护制度。第一部分,首先对创意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创意的涵义、特征及与相似概念的区分,认为创意是通过创造性的行为而获得的思想和观念,具有新颖性、一定程度具体性及实用性的特点,但是却不同于任何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在此基础上,从法理、经济和制度上论证了创意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对创意保护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发现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传统民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规、政策都无法切实有效地保护创意,而立法上的缺位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上的判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更加难以解决创意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接着介绍了美国和日本对创意进行法律保护的做法,结合艾若信息悖论理论,探索我国创意法律保护模式的出路,最后得出结论:应该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设计专门法来保护创意。第三部分,引入了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和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协调的协调原则,在这两个原则的制度下,设计我国创意法律保护制度的大体框架。鉴于创意与专利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在设计创意法律保护制度时应该要借鉴专利法律制度,由此而设计了一些具体的法律规范内容,如创意权利取得方式和条件,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保护机制,权利限制制度等等。笔者在本文中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调查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文献调查方法,即收集与论文有关的相关文献,总结和借鉴相关的观点,并用以分析本文所论证的问题。比较研究方法,即对判例法国家和制定法国家在创意法律保护上进行考察,探求创意法律保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