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实社会存在着法律的稳定性与生活千变万化之间的矛盾,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变得不可避免而且尤为重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其行使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法律运行的效果,关系到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信心。
法官作为社会的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然与人性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因为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以对人性的特殊设定和估价为前提,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和评价直接关系到一种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关系到这种制度运行的公证性、合理性以及运行效率。
本文正是以人性善、恶为视角,对法官自由裁量制度进行相对全面的分析和把握,以求我国能建构起全面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激励和约束机制。首先,我们要勇于承认法官人性中善性的存在,大胆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并给以一定的制度保障;其次,考虑到法官人性中的恶性,我们又要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将其自由裁量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再次,基于法官人性中善、恶相互转化的理论,我们要进一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切实提高法官的道德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