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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是2009年新增加的一个罪名,但是时至今日此罪名仍然有研究其价值和意义。现在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康庄大道上,这时候更不应该对腐败行为有丝毫的放松,毛主席曾经说过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被敌人的糖衣炮弹所打败。腐败行为是关系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同时也关系着共产党的生死存亡。此时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更有意义。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建成一套反腐败体系更近了一步,当然此罪初次在司法实践中被应用时一定会碰到很多问题,这就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研究具有价值。本篇论文根据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并结合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遇到过的问题,从理论到实践,从形式到实质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解读,以便给司法工作者一个理论上的借鉴意义。我国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独作为一个罪名也是与2003年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国际法的原则就是条约必须遵守,当然我国也需要同世界各国一起面对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新增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的一种积极回应。本篇论文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行为主体、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益、本罪的贿赂范围,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其相关罪名的界定。着重解决了范围主体应扩大不应局限于表面的含义,以及贿赂范围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应区别开,分析了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其他相关罪名和行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