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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村”房屋买卖诉讼轰动一时,以宣告合同无效告终。然而,两审法院的裁判依据却值得推敲。法院的无效判决,体现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以及房地一体原则的固守。然而,在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流转问题上,一味固守封堵型政策无法真正维护农民利益,甚至不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正面利益。现行二元分割的土地政策,在我国历史上的工业化过程中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施行,它纠结了太多的利益矛盾,现在已经成为阻碍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正如有研究表明,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政策“违背了激励约束相容的基本原则,造成激烈的利益争夺和尖锐的社会冲突,不仅导致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可能引发严重的经济、金融和社会危机”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二元分割的土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于上世纪60十年代,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该制度至今未作大的调整和改动,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现有制度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的挑战,唯有对旧制度进行改革或是完善,方能顺势而为。构建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丰富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依法准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势在必行。所幸的是,党中央已经在宏观层面提出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对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是必然趋势和必然选择,只是改什么,如何改,还需要通过大量的理论探讨以及实践摸索。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首先叙述了“画家村案”的案情及裁判结果,其次对法院判决进行评析,引出之所以会出现“画家村案”的判决结果的根源乃是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混乱、不健全所致,为下文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法律制度的探讨做铺垫。第二部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历史及现状,笔者分三个阶段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第一阶段为建国初期的农村宅基地私人所有阶段,第二阶段为20世纪六十年代至十一届三中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形成阶段,第三阶段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的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展阶段。第三部分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面临的现实挑战,该部分从三个方面分析了目前普遍存在于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即“隐性流转”问题、“空心村”问题、“小产权房”问题存在的原因,揭示了现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与现实需要的严重脱节和不相适应。第四部分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五个角度具体反思了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第五部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发现问题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根本,如何解决“隐性流转”、“空心村”和“小产权房”等问题,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合法有序的进行,唯有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该部分所探讨的即为此,这也是本篇论文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