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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于股票市场的内幕交易规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已经或正在拓展到债券、期权、期货、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差价合约(contract for differences)和点差交易(spread bets)等金融衍生品、碳排放权、比特币等加密资产、超越金融产品之分的高频交易、乃至金融属性较强的房地产和高端艺术品领域。在这一拓展过程中,内幕交易制度往往面临着去监管化的价值冲击、股票化思维规则难以适用和认定标准的差异化不足等多重困境。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股票化规制思维和制度烙印被反复批判,股市内外实现规制一致性的诉求被不断重申。然而,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言存在不同程度的视野局限,要么着眼于某个具体的金融产品和市场,要么立足于证券法、公司法、刑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某个部门法。质言之,内幕交易规制向股市外拓展,已是一个超越“权益类证券-非权益类证券”“证券-期货”“场内-场外”和“现货-衍生品”等二分思维的金融法命题,它充分揭示了国内外主要内幕交易规范体系的结构性缺陷。随着金融创新和市场的发展,这些缺陷也必将不断地暴露和被批判,呼唤着内幕交易制度的整体性重构。股市之外的内幕交易是否应当规制,规制进路是差异化还是统一化的,规制边界何在,这些问题亟待回答。为充分反映制度实践和理论研究在该拓展过程中面临的冲突与震荡,本文采用“股市内外”的叙事结构,以“股市外内幕交易规制”为核心命题,运用实证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对其“基础认知——理论争鸣——现实图景——制度困境——规制进路”进行探索,以期实现有效规制、提升规制效率并合理厘定边界。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导论和结语部分主要阐释“为什么要强调股市外”,交代该选题的缘起、意义、局限和未来。正文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股市外内幕交易行为的基础认知,即如何认识股市之外的内幕交易。该章并未延续“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传统循环定义方式,而是从“区别的”和“历史的”两个方面试图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所谓“区别的”,就是通过与知情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跨市场内幕交易等相邻概念的比较,认识何为股市外内幕交易。所谓“历史的”,就是内幕交易规制“从股票到非股票”拓展的历史进程,旨在呈现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比特币等加密资产、碳排放权、超越金融产品的高频交易等领域的制度努力和理论争议,描绘内幕交易规制以股票为中心逐步向外拓展而形成的“差序格局”。第二章试图归纳股市外内幕交易是否应当予以规制的理论争鸣。由于内幕交易制度在股票市场的确立对该问题做出了肯定性的初始回答,该部分将相关理论争鸣归为两类:反对予以规制的去监管化理论和支持予以规制的价值守正理论。去监管化理论专注于对传统规制理由进行证伪,并证成股市外内幕交易的正当性。于此同时,价值守正理论则努力地对规制正当性进行证成,并对去监管化理论进行批驳。价值守正理论虽然在扩大内幕信息范畴方面达成共识,但是在规制进路应采取差异化还是统一化的问题上产生分歧。然而,理论争议提及的股市内外的差异性都被过分拔高,不足以证成股市外内幕交易的合法性。因此,该章最终做出应当予以规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并客观评价了相关理论主张的贡献与局限。第三章则系统梳理了股市外内幕交易规制的现实图景。首先,该章探索了中国拓展内幕交易规制产品范畴的可能性,主要是在规范层面以“证券——期货”立法统分为切入点,比较美国、中国和欧盟等主要法域的内幕交易立法对非股票金融产品的涵摄力和延展性。接着,该章试图解释为何中国股市外内幕交易规制实践尤为罕见,主要是从法经济学、法律适用和中国强制性制度变迁发展模式三方面予以展开。最后,该章指出了内幕交易规制向股市外拓展的现实需要。一是现实中制度漏洞逐渐出现,二是市场化与法治化已经取代政府主导,成为金融市场发展主基调,三是股债融合、场内外融合、期现联动和对外开放等发展趋势对规制一致性的要求愈加强烈。第四章意在剖析我国股市外内幕交易的规制困境。该章主要围绕“行为定性-价值取向-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内幕交易(无论股市内外)是否具有道德可谴责性以及究竟“错”在何处仍然不清。其次,反欺诈与市场诚信价值导向的二元对立,以及公平和投资者信心保护等传统规制基础的动摇,冲击着股市外内幕交易规制的正当性基础,进而导致了规制实践中对多元价值的虚置和规制逻辑的混用。最后,“股票化思维”规范的法教义学局限是内幕交易规制向股市外拓展的突出困境,包括适用范围有限、归责原则的混乱与局限、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混乱与延展性不足、对非集中竞价交易模式的忽视以及缺乏差异化的法律责任设置等。第五章旨在探索股市外内幕交易规制的可能进路。相较于将内幕交易法视为是确保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的一种方式,或将其视为是合同法保护不足时的兜底保障,该章提出了一个在“股市内外”宏观层面更为合理、更具涵摄力的改革方案:公平竞争进路。它契合内幕交易的行为本质,可以明确其规制的道德原点。内幕交易在股市内外均是一种不正当获取和滥用信息优势的反竞争行为。公平竞争能够作为反欺诈和市场诚信的价值桥梁,凝聚其它多元价值,也契合强调落实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中国现实。从内幕交易规制的发展规律来看,制度中心已经以内幕信息为中心的法教义学明晰,转变为信息公平取用标准的客观把握。为实现规制一致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市场规则、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都应纳入信息取用正当性客观标准的判断范围。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该以公平竞争为核心价值取向,引领内幕交易规范体系的统一化与差异化。一方面,应将在金融法律中确认公平竞争为立法和监管目标,明确金融监管机关的竞争执法权,分阶段地统一内幕交易规范体系,并建立集中豁免制度,以无损公平竞争为标准豁免相关产品、市场、主体和行为,厘清规制边界。另一方面,应针对股市外各金融产品和市场的特殊性对内幕交易规范进行差异化调适,比如专注于考察哪些主体应该被豁免,内幕信息差异化认定标准和非详尽指示性清单的建立,非集中竞价交易市场探询行为的信息规制以及差异化制裁标准和措施的合理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