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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村是鄂西南地区的一个小山村,居民以土家族为主。在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庄,民族特性对村民自治存在哪些影响?此外,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走出村民自治困境将有哪些选择路径?以上两个问题就是本文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
文章第一和第二章主要从村民自治的制度设置、村庄权力结构、村委会运作及村务管理等四个方面对雷村村民自治实践做了基本描述;接着从“外部者”的视角对个案村民自治的特点做了归纳和原因分析;最后,笔者指出雷村村民自治存在四个问题:治理力量匮乏、宗族意识浓厚、村民行为的强度感性、村委会受制于集体经济薄弱等。
文章第三章从雷村推广至恩施地区,笔者指出:鄂西南恩施地区村民自治存在五个方面的负面因素,而由这些因素造成的村民自治社会基础薄弱的难题,实际上是该地区社会资本存量不足而导致的社区(村域)认同和(支持)网络的缺失。按照这个思路,接下来,笔者从治理主体、文化建设、治理结构、自治组织等四个方面入手提出了走出自治困境的五条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民自治研究必须突破“国家与乡村互动”的关系模式,而应该把村民自治纳入村庄内部的建设中去思考。而本文的行文思路也是沿着这条途径,所以,文章中没有过多涉及关于“乡村关系”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