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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IPR)领域中出现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补充与完善。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法理性质上属于否定的确认之诉,是指当知识产权义务人受到来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和威胁后,在权利人怠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义务人主动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以消除义务人不稳定的权利状态,回归正常的经营行为的一种诉讼。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存在有着必然的合理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都为确认不侵权之诉提供了法律依据。确认不侵权之诉应遵循公平竞争和权利平衡的原则,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都能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在权利冲突中平衡各方利益。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纠纷的受理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时必须具有诉的利益,以存在真实的纠纷或确实的争议为前提。确认不侵权之诉按照侵权类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进行举证责任的分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被告可以提出反诉,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侵权之诉可以合并审理。实践应用中确认不侵权之诉和行政诉讼可以并行,两者的衔接遵守“先民事诉讼后行政诉讼”的规则。确认不侵权之诉可以有效规范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公平竞争,同时为被控侵权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途径。我国法律应借鉴大陆法系的确认之诉和英美法系的宣告式判决,在民事立法上逐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和知识产权法法律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