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是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既要求决策结果性信息的公开,也要求决策过程性信息的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公开与行政信息公开相比,更具有动态性且更注重过程性信息的公开。2019年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时形成的过程性信息由之前的“法定不公开”转变为“裁量公开”,使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该法规同时规定: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且申请人认为需要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也可以申请决策机关对相关决策信息进行公开。以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为标志,我国的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初现雏形。同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使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更进一步。我国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发展起步晚,且依托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没有形成独立的决策信息公开制度,所以目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问题有决策信息公开的地方实践有待深化,且法制建设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另外,因为立法语言的不规范及行政决策程序法的缺失,导致行政决策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决策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法制的不完善,使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范围受限;同时受“管理型政府”惯常思维的影响以及过程性信息公开的“权利义务受影响”标准,导致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深度有限。其次,由于行政决策机关与公众存在信息不对称及缺乏有效的民意表达途径,导致公众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再者,因为法院缺乏对行政决策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依据,使得行政决策机关的自由裁量缺乏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最后,因为其他监督方式的缺失,导致过度依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问题。结合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首先应当深化决策公开的地方实践,并同时加强立法,推动行政决策程序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构建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其次,贯彻“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并建立过程性信息“无负面影响即公开”的新标准,扩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深度。再次,借鉴广州公众咨询委员会制度,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咨询委员会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然后赋予司法机关对行政决策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权,并建立指导案例制度,规范和引导司法机关审查权的使用,确保司法监督发挥积极作用。最后,加强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构建多元化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