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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是极为复杂而又争议颇多的一类刑事案件,这不仅表现在实体方面,而且表现在程序方面,目前对死刑案件的理论研究大多局限于死刑的执行、死刑的存废等实体问题上,而对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的研究则为数不多,且多局限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研究方面。由于程序研究的相对缺乏、立法的粗疏及司法实践情况的错综复杂性,实务中相当多的问题在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或者即使有规定也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且缺乏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明确规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实务上的无所适从。因此,加强对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总结死刑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方面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挖掘其实践原因和理论根源,进一步澄清对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的错误认识和理论误区,对于我们依法迅速、及时地审结死刑案件,确保通过程序公正实现量刑公正,切实贯彻我国的少杀、慎杀死刑政策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论文共分上下两篇共十章,上篇侧重于从历史、价值的角度来对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的基本理论加以论述,第一章简要介绍死刑这一古老刑罚的起源、泛滥和衰落的历史轨迹,并简要剖析其原因,随后论述我国目前的死刑政策和立法现状。第二章系统全面的研究中外古代的死刑案件程序的历史演变,并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两者加以系统分析,深入挖掘两者演变的规律性。第三章系本文的核心部分,本章重点根据死刑案件的程序特殊性,从理论的高度深入探究死刑案件程序的价值底蕴和思想内涵。对现代死刑案件的程序价值分析,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死刑案件程序方面之所以具有自身特殊性,其根本原因在于诉讼程序载体的差别,但死刑案件程序从根本上仍然是刑事诉讼程序,也就必然具备所有刑事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同时也必然具备任何刑事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共同价值。本文认为死刑案件程序价值应当包括程序正义价值、秩序价值、人权保障价值和效率价值等内容。程序正义价值要求死刑案件的程序设计和建构必须满足于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同时又必须充分体现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而程序正义价值的充分完整的体现是死刑案件程序合理性、正当性的最直接、最鲜明的价值内容,它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因此,程序正义是包括死刑案件程序在内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秩序价值要求死刑案件程序的理性运行不仅最终要满足秩序价值的要求,而且刑事诉讼程序自身也应当反映秩序价值的本质要求,即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也必须满足秩序价值的要求,程序运行的过程也就是秩序价值动态展示的过程,秩序价值通过死刑案件程序的有效运行得以体现。人权保障价值则要求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的设计、运行等诉讼行为都必须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充分完整的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保证当事人充分有效的参与到决定自身命运的刑事判决的制作过程中来,使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整个死刑案件程序的运行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个人权得到充分保护和张扬的过程。效率价值则要求死刑案件程序在关注和重视程序正义、秩序价值以及人权保障价值的同时,还必须考虑诉讼成本和诉讼产出的辨证关系,确保以较少的诉讼投入获得最大的诉讼效果。另一方面,死刑案件程序由于其自身载体的极端特殊性,表现在价值方面又具有自身的独特内容,笔者重点研究了死刑案件程序在程序正义价值、秩序价值、人权保障价值以及效率价值上的独特表现,并将朴素正义价值作为死刑案件的特殊价值进行了理论探索。通过对这些独特价值表现和特有价值的研究,深入探寻和挖掘死刑案件程<WP=5>序的独特价值内涵,这对于我们更好、更深入的研究死刑案件程序问题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下篇共分六章。第四章是死刑案件的普通程序问题,包括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所存在的死刑案件的突出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是死刑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笔者认为在死刑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和实践的复杂性,死刑案件在审判管辖上存在着职权不明、互相扯皮的现象,而立法又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第二个问题是死刑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问题,笔者在论证了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及其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分析了死刑案件普通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中的立法和实务的矛盾,其中突出问题是存在着法律规定辩护权的普遍性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滞后,法律援助律师素质差、经费不足、责任心不强之间的尖锐矛盾,并且由于法院和律师普遍存在着的轻视法律援助的心理和倾向,导致为确保死刑案件被告人有效对抗控诉方,确保控辩平等而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形同虚设。而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规定。故笔者建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充分保障法律赋予他的律师辩护权,将会导致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性法律后果,并且建立起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第三个问题是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发动及特殊性,重点研究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发动主体、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以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