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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的手段也不断变化,当前犯罪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和组织化的特点,大大增加了侦破案件的难度。目前我国的毒品、走私以及贪污贿赂等犯罪层出不穷,这些案件依靠传统的侦查措施不仅浪费大量的侦查成本而且也很难侦破。为了适应当前侦破案件的需要,侦查机关需要尽快对现有的侦查措施做出调整。秘密侦查措施在应对当前复杂犯罪案件的侦破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理论界的认可,并且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但是,同时由于秘密侦查措施本身具有的隐蔽性和强制性特性,使得其很容易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就使得侦查机关面临着一个问题:如何在使用秘密侦查措施侦破案件的同时,又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笔者通过对国内外秘密侦查措施当前理论的研究,将中美秘密侦查制度进行有目的的比较,针对我国秘密侦查措施立法上和实务中的现状,就秘密侦查制度予以详细探析,希望能够对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起到应有之用。本位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秘密侦查制度进行基本的阐述,主要通过辨析当前学界对秘密侦查概念理解的利弊给秘密侦查下一个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定义,并分析秘密侦查措施的必要性、特定性、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性、程序性以及持续性的特点及分类。第二部分,主要简述我国及其国外秘密侦查措施的历史沿革,有利于我们揭示秘密侦查措施文明成长的历史规律。第三部分主要对秘密侦查措施的双重性价值进行分析,以有利于在实施秘密侦查措施的过程中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中美秘密侦查措施的比较,这也是本文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部分,通过抽象的将中国和美国作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秘密侦查制度进行研究的代表,为下文我国秘密侦查措施法治化的具体建构埋下伏笔。第五部分,通过对前面部分的分析,着重对我国秘密侦查制度法治化构想提出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