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需要国际社会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以积极应对。这种国际合作的参与者众多、利益关系纷繁复杂,因而需要国际法来提供规则性保障。而国际权利义务配置的公平性对国际法的效力有较大影响。因此本文以权利义务配置的公平性为线索,考察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则体系的权利义务配置状况,分析了权利义务配置的变化趋势,探讨了国际权利义务配置的应然状态。最后提出了公平配置国际权利义务的可行标准。首先,本文探讨了气候变化的性质、特征以及国际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性。而后对国际法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平的配置国际权利义务是保证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其次,本文分析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行动计划》、《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决议》中国际权利义务配置的实然状态。发现自《巴厘岛行动计划》起,发展中国家减缓气候变化的义务越来越大,而这种变化趋势缺乏公平性。再次,本文在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的前提下对国际权利义务配置的应然状态进行了探讨。认为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发达国家应支付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所需的全部费用。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发达国家应大幅削减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留出必要的生态空间;而发展中国家不应承担强制性的量化减缓义务。同时注意到,当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发达国家趋同时,国际权利义务配置的公平性会随之变得不确定。最后,为使国际权利义务配置的公平性稳定而明确,本文认为应以人均排放权作为国际权利义务配置的标准,并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人均累积排放趋同作为权利义务配置的远景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