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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与战争并驾齐驱的公害,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使人们的生活陷入恐慌之中。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的社会热点问题,然而食品安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毒奶粉、皮革奶等等,无不令人谈食色变。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食品安全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本文首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综述,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研究现状进行总结分析;其次,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包括犯罪客体要件的确定、犯罪主体要件的确定和犯罪主观要件的确定。然后探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以及内容,涉及对“明知”的界定;并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明知”判断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通过分析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似处以及区别,得出本罪不宜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论。本文研究强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主观罪过认定依据和我国刑法对待该罪的基本立场,在借鉴国内外研究热点的基础上,通过对本罪主观罪过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重点分析。达到对本案犯罪进行准确打击的目的,进而对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