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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经贸关系不断发展和扩大,各种商事纠纷也不断涌现。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关注,国际商事仲裁的领域也在不断地扩展。但是,反垄断争议的仲裁解决一直备受争议。垄断对自由的竞争秩序危害巨大,反垄断法就肩负着管理市场、打击垄断、维护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任,被认为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由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性质,因垄断而产生的争议一直被排除在可仲裁范围之外。晚近,这一传统做法已逐渐被突破。在某些国家,横向的反垄断争议即私人反垄断争议逐渐由不可仲裁发展到可以仲裁,从国际性的反垄断争议可以交付仲裁逐渐发展到国内性的反垄断争议也可交付仲裁。在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反垄断争议是否可以提交仲裁解决未予以明确规定,1994年的《仲裁法》也没有特别涉及这一问题。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反垄断法》的进一步贯彻执行,因垄断而产生的争议也必将出现。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反垄断争议,便会出现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反垄断争议的仲裁解决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在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该背景,对我国反垄断争议是否可提交仲裁解决这一问题展开了思考。通过分析反垄断争议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并考察欧美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对于平等市场主体间的反垄断争议,在我国是可以通过商事仲裁方式予以解决的观点。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讨论了反垄断争议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引出解决反垄断争议的传统方法;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核心问题:可仲裁性问题,提出大部分的反垄断争议在理论上具有可仲裁性,可以提交仲裁解决;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有重大意义的相关案例,介绍了美国在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变化。同时,文章还考察了在该领域有较高水平的欧洲,分析欧盟和欧洲代表性国家在此问题上的谨慎或者矛盾态度,为我国处理反垄断争议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文章立足我国处理反垄断争议的现状,论述了我国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为了使仲裁这一方式在我国反垄断的法律实践中得以具体运用,结合上文的比较分析,文章提出了法律保障、仲裁完善和司法支持这三方面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