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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人的生命旅途中,难免会患上疾病,需要医师为其治疗。于是,患者便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医患关系。然而,医疗行为有一定的试验性和人身侵害性,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这种侵害的风险也在加大。在我国,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如何正确规范医患关系,平等地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法律课题。医患关系有着较强的特殊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亦或是消费关系?似乎每一种理论都有其合理的因素,然而每一种理论都又都有其不周延的成份。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的界定对于医患关系采取何种原则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如何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一直是法律界争议的一个难点问题、热点问题。本文的讨论论述采用比较典型的三段论的论述方式,即:医患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医患关系属于医事法律关系。为了更扎实的阐述笔者的观点,笔者首先针对目前研究中存在的:“法律属性”、“医患关系”的含义不清晰、不明确,提出“法律属性实质即法的分类”,并对“医患关系”的含义做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然后,在此基础上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入手,分析了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医事法的可能性,最后,以社会法比较公认的四个特点,即(1)调整对象存在“法律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不平等”;(2)调整方式以公法的强制与私法自治相结合;(3)法律本位为社会本位;(4)有独特的权利义务体系,与医患关系的法律特点进行对比,认为医事法在这几点上与社会法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因此认为,医事法是社会法法域之下的一个法律部门,因而医患关系就属于社会法法律关系下的一个分支。文章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分析了现有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章,首先,简要阐述了医患关系的内容具有技术关系和非技术关系两种关系;其次指出医患关系是一种情况法律关系。第三章,充分分析了医患关系三个基本要素的特点:客体,即医疗行为具有医疗行为的损害性、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疗行为的容错性、时效性、道德性等特点;主体具有“法律地位上是平等,而实行地位不平等”的特点;内容上具有“权利义务分配不平衡”的特点。第四章,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首先论述了医事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次,对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分析,着力论证了医患关系在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方式、法律的本位、权利义务体系四个方面存在与社会法一致性。最后做出本文的研究结果:即医事法是社会法下的一个二级法律部门,医患关系属于医事法调整,为医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