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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错误交易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因市场参与者行为或交易系统故障所造成的、在价格或其他交易要素上表现出明显错误、与交易主体的交易意图不符,并对证券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不利影响的交易。1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即对已经发生的证券错误交易通过交易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撤销的制度。本文主要基于对我国国内证券错误交易相关制度的分析以及对境外成熟市场的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最终得出关于我国构建证券错误交易制度的构建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本文导论部分介绍了我国曾发生过的错误交易的案例,包括以错误交易的视角重新审视光大乌龙指事件。本文导论部分指出,我国已发生两起证券交易被撤销的案件,其中一起是因错误交易引起,但我国法律或交易所规则均未确立错误交易的撤销制度,法律与实践存在错位。本文第一章根据境外各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以及根据现有的研究报告,对错误交易这一概念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较为完整地对境外错误交易制度进行了归纳,总结出错误交易的内涵和特征,并与交易异常情况的概念进行了区分。本文认为,证券错误交易与交易异常情况的发生原因不同、处置措施不同、制度目的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证券错误交易归为交易异常情况的一类。本文第二章的核心在于错误交易撤销中的法律责任。该章以对错误交易撤销制度中的撤销行为进行性质上的界定开篇,认为错误交易撤销制度中的撤销的性质根据其撤销的依据(可能是交易各方的合意,也可能是交易所根据法律、自律规则赋予的职权)不同,分为“依合意撤销”和“依职权撤销”,二者性质存在本质差异。以此为撤销责任分析的基础上,该章系统分析了错误交易的“错误交易行为”和“撤销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本文认为,对于证券公司的错误交易行为而言,其可能承担基于严格责任的对其交易相对方的违约责任、基于侵权向其他市场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相关的行政责任和自律监管下的其他后果。对于交易所依合意撤销的撤销行为,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有违反约定的错误,其有可能基于严格责任向市场主体承担违约责任,但交易所向其他非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则通常不能成立。对于交易所依职权撤销相关错误交易而言,交易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我国已有的案例中,均适用“善意监管免责”这一原则。本文第三章主要讨论我国错误交易撤销制度构建的问题。该章指出,我国交易异常情况在功能上不能代替错误交易撤销制度,但对于降低错误信息在市场中的影响有积极作用,应在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与撤销制度进行良好的衔接,以发挥其作用。该章最后就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构建提了几点具体建议,包括错误信息报告制度、注重程序的时效性以及构建错误交易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