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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从苏联引入的,与之相类似的是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和英美法中的被告引入“第三方被告”诉讼制度。该制度是为了实现诉讼经济、防止矛盾裁判和保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出现了一些偏差,影响了诉讼公正和效率。本文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立法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国外立法、实践与理论,探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实践现状及学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标准、参诉方式、诉讼地位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有些规定不具体,不科学,相互间存在矛盾,造成该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量不正常现象,如错加、漏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导致裁判错误或管辖争议等。通过分析这些现象,本文归纳总结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学者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各种学说,文中介绍了修补说、取消说、重构说。第二部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第三人制度的立法、实践及理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的诉讼参加制度和被告引入“第三方被告”制度,然后介绍了日本、法国、德国的诉讼参加制度,从中得出的结论是:虽然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诉讼参加制度存在差异,但它们遵循共同的规律,即在尊重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通过该制度的设计实现诉讼经济,同时避免因两个相互关联的案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审理,从而得到相互矛盾的判决,以衡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通过比较分析,本文指出在重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时可借鉴的成熟理念和制度设计。第三部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建。该部分首先阐述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追求的价值,接着提出在该制度的重建过程中要以诉的理论为分析工具,遵循诉讼法学原理。随后参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重构学说中的“准独立第三人”说,从参诉标准、参诉方式、诉讼地位、判决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效力几个方面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建。如果法官根据已经掌握的诉讼资料和以往的审判经验,能够预料到本诉判决或调解中的事实认定部分和权利判断部分可能被本诉当事人一方在后续诉讼中援用,以对抗第三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则认为该第三人对本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此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将现有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为辅助性第三人和准独立第三人。对这两种类型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规定不同的参诉方式。辅助性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地位,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受判决既判力的约束,本诉判决事实认定部分对其产生参加效力;准独立第三人具有当事人地位,可以在诉讼中直接被判决承担责任,受判决既判力约束。本文还主张建立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选择是否在同一程序中解决相关争议,同时也可以对法院审判权进行监督和制约。另外,本文还认为我国应建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效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