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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收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信息上是不对称的。由于法律尚未确认跨国收购、国际借贷等合同的“最大诚信”属性,因此还不能像保险等合同那样当然地要求信息优势方履行如实陈述和披露的法定义务。这时,对缺乏信息的一方而言,通过在合同中详细拟订陈述与担保条款的方法为信息优势方设定陈述与担保义务就是非常必要的了。这些所占篇幅较大且内容丰富的条款往往能体现出合同起草者思维的缜密与细致。 考虑到我国收购实践的发展和未来出现类似争议的可能性,本文围绕着收购合同中陈述与担保条款展开,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跨国收购及其法律适用,主要探讨了收购的基本类型、收购合同的性质以及跨国收购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陈述与担保条款的内容,同时涉及到陈述与担保的含义、理论依据、其与适当谨慎调查的关系、当事人等问题。第三部分着重探讨违反陈述与担保条款的责任和救济方式,论述了有关合同救济、侵权救济和缔约过失与虚假陈述救济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 本文认为同美、英、德一样,我国现行合同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收购合同,但仍不足以保证收购交易的安全和有效进行,所以当事人通过契约自由而拟订详实的收购交易文本,将极为有利地实现分配风险和控制交易的效果。对于法律未加规制的事项,如果买方获得了卖方对被收购企业状况的陈述与担保并将之载入合同文本,则争议发生时可寻求违约救济;若并未载入合同,则买方亦可基于缔约过失与虚假陈述请求救济。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对面对收购,尤其是跨国收购的人们有些微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