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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破产财产比作一个蛋糕,那么债权分配就是众多债权人分割蛋糕的过程。债权人们在收回债权、获取企业运营风险信息、承受损失等方面的能力各不相同,因此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与比例也不相同。为了保护弱势债权人,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立法依据的优先权制度应运而生。破产财产的有限性决定了破产债权不能全部得到满足,过多的优先权主张必将压缩普通债权的受偿空间,而享有优先权的破产债权之间也必将产生激烈的冲突。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有助于破产清算程序的推进,需要对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予以合理限制。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包含四个部分。从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与实践角度,分析优先权应当被合理限制的理由和可行方法。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破产法中优先权运行现状,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的优先权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优先权类别。第二部分指出合理限制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权的必要性。第一,缺乏公示的优先权会影响交易安全。第二,优先权制度可能对债权人保护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债权人的监督动力,还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第三,优先权制度在破产实践中面临质疑。一方面,职工债权在我国破产法立法中的地位日益边缘化;另一方面,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实践中饱受质疑。第四,优先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破产立法中存在弱化趋势,限制破产优先权符合破产法改革的趋势。第三部分提出在破产清算中合理限制优先权的原则和标准。对破产优先权的限制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平等分配原则,以优先保护生存性权益和有助于商业交易的可预测性作为限制标准,在公权益与私权益间保持平衡。第四部分提出合理限制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权的路径建议。合理限制优先权的可行路径有三。一是限制优先权的类型,不再创设新的优先权类别。二是从权利主体、权利类别、债权受偿额度的角度限制职工债权。三是税务部门与司法部门统一认识,税收债权仅限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欠缴的税款本金。限制优先权的同时,应当建立补偿机制。一是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二是追索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优先权限制机制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这就要求破产法官和破产管理人在案件办理中对优先权人和享有优先权的破产债权予以严格审查,并对优先权的限制和补偿机制及时提出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