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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患矛盾突出,医疗侵权损害愈来愈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医疗过错的认定是医疗侵权中的重要问题,也极其复杂。《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当前针对诊疗活动中造成的损害适用过错责任,所采的过错判断标准是“医疗水平”标准。但即便是上海地区,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的司法判例中也未能言明何谓“医疗过失”,判例中标准不一。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不明确后果严重,不仅不利于司法统一,而且会影响法律权威,更重要的是会导致医患矛盾加剧。本文采用判例研究、比较法研究的研究方法,以期明确医疗过错认定标准问题的解决方法。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准确定义医疗行为,根据对医疗过程中注意义务的不同特点进行划分,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两个要件才构成医疗行为。一是特定主体所为的针对特点对象的行为,二是运用专业医疗知识判断和治疗护理的行为。进而推导仅技术性的诊疗行为是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对过错的涵义及判断标准进行研究,明确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的合理性。第二章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考察和评析了英美、韩国、德国和日本在医疗过错认定问题上的学说和司法实践演变过程,并最终明确较适合我国的“医疗水准”判断标准。第三章尝试将“医疗水准”的判断标准具体化、明确化,将其认定为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技术指南以及医学文献,并且提出了紧急性和患者的特殊期待两个修正要素。同时,根据可预见性的不同,将技术性诊疗行为区分为诊断行为和治疗行为,区别考虑主观判断标准的适用。最后一部分针对“说明义务”的特殊性厘清其判断标准。一般侵权的过错判断标准分为一般标准、管理自己事务的同等注意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一种类型化的判断标准,并未对判断标准具体化。但医疗过错认定标准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导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即使是医学专业人员,对何谓“医疗水平”也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所以本文通过对医疗过错判断标准的研究,并将其细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