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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为处理二审程序审判结果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国家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及程序性裁判机制的确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其自身不可替代的独立的程序性价值。如果一旦被滥用,不仅难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而且扩大化的适用、循环审判及检察监督权的缺失等还会直接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与刑事二审程序设置的初衷相违背。发回重审制度的运作态势,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自2003年相继出现河北省承德市陈国清等人抢劫杀人、2005年佘祥林“杀妻”等有强烈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后,这些典型案件的曝光,绝非偶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滥用具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加强对该制度的完善和重构刻不容缓。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健全了审判程序,规范了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赋予和保障了被告人更多的权利,这些规定使二审法院立足于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可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有效防止发回重审制度的滥用。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由于社会转型的加速、相关配套诉讼制度的滞后,造成立法不完善、程序设置不合理、司法理念的落后,尤其是忽视了对被告人的权利救济等,使得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呈现出法院系统行政化管理、具体适用随意化、判决结果欠缺稳定性等种种缺陷。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现己成为法学界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结合前人己有的研究成果,拟从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设置的目的、功能及价值基础为抓手,以近年来发生的大、要案为切入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分析比较法,由表及里地深入探析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内在矛盾、问题和弊端;其次,通过对国外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各自的优点和劣势,借鉴经验并总结教训;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立足我国国情,在借鉴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现行司法框架下,从深层次的司法理念的转换和应用层面的立法制度两方面,完善和合理构建我国刑事二审回重审制度,以增强发回重审制度的科学性,达到真正实现该制度应有的诉讼程序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