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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从当初GATT1947的第22、23条发展成为以各协议规定作为实体规则,DSU规定作为程序规则的较完整体系。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原则、目标、规则及程序都比GATT有明显进步,更公正、有效,并逐渐获得了各成员方的信赖与支持。且这一相对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保障、促进成员履行义务起到了推动作用,促进了WTO目标的实现。 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司法性机制,只有政府成员才可以在该机制中提起诉讼,但是律师可以作为政府的成员参与该机制,争端解决机构也不必然拒绝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状。该机制下,成员方可以提起违反之诉,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这几种诉讼,几乎囊括了可以针对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措施的起诉。 从欧美的实践中可看出,争端机制作为成员集体管理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这一法律定性,也有着其软弱的一面,同时也不难得出这一结论:在该机制下的争端与经济发展规模相关,运用得当,该机制是可以维护本国利益的。韩国和日本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且两个国家的与WTO融合的历程又给了我们相近文化渊源国家处理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 我国传统上建立的与他国间经贸解决机制更倾向于通过双边政治协商而不是WTO下的司法机制解决争端。这种机制具有“重外交轻法律”方法而又被动采用外交方法等特点,并不完全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并积极参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使该机制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