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看守所的中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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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看守所中被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现象频繁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现行看守所体制的诸多弊端,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牢头狱霸、监管不善等等。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是究其根源,看守所地位的不中立才是其根本。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审前程序中始终关押在看守所,而且看守所是公安机关下设的一个部门,看守所地位的倾斜很难保证其依法履行羁押职责,追诉方与辩护方的力量对比愈加悬殊,这就使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容易遭受追诉机关的侵害。本文比较了域外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场所的设置情形,审前羁押场所中立化是西方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看守所的中立化具有着合理性与可行性,完善我国看守所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步。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看守所为何应当中立化以及在我国中立化的可行性分析。首先权力制衡要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受到制约,看守所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够发挥这个作用;人权保障的实现需要一个中立的审前羁押机构来监管法律上被推定为无罪的人;刑事执行一体化的趋势要求看守所应当作为一个专门负责羁押的机构。其次,看守所中立化在我国能够实现存在着可行性:审前羁押场所的中立化是大势所趋;从长远来看,看守所中立化也能够促进侦查效率的提高;从现状上来说,公安机关的现行体制使看守所从其中分立出来成为可能;具有着丰富监管经验的司法行政部门也能够胜任这份监管工作。第二部分,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国际准则要求对于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特别的保护,防止他们控制在追诉机关的手里,发生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现象。权力有着天然的扩张性,一旦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被追诉机关所控制,追诉机关就很可能滥用权力,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既然我国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就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国外关于审前羁押场所的设置有三种模式:美国模式、法国模式和日本模式,这三种模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受到正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被侦查机关所控制,而由专门负责羁押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管。第三部分,提出改革的构想。首先,现行看守所体制是侦押体制历史变迁的结果,不得不承认,《看守所条例》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还未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而且其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够适应司法实践的发展。看守所这种不合理的归属体制已经带来了严重的问题,无论是从在押人员的权利保护上还是对羁押管理本身的影响,同时也强化了我国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阻碍了我国法制化的进程,由此,法学界呼吁改变看守所这种归属体制,其地位应当中立化,但是关于中立之后归哪家管辖,主要呈现了三种观点,通过比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看守所的监管工作最为适合。最后,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化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第一,捕押分离是实现侦押分离的前提。调整现行的拘捕制度,把拘留调整为无证逮捕,并建立羁押程序,将羁押的条件引入“必要性原则”,并由预审法官决定是否羁押,重新设定逮捕的期限与条件,细化逮捕与羁押的决定程序;第二,实现侦押分离。将看守所纳入司法行政机构的管辖范围,作为一个执行未决羁押、与监狱平行的机构,细化羁押的执行程序,明确监管人员的职责,加强监管人员的素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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