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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福利行政成为行政任务中应有之义。“政府之手”的范围与边界,公部门与私部门之间如何建立合作关系等诸问题,在实践摸索的同时,法律制度的构建也成为一种必须。现行法律依据的欠缺,行政法理论对老年福利问题研究的长期缺位,使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老龄者福利法律制度刻不容缓。本文共分六个章节,用比较研究、文本分析法,对老年福利行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通过对国内外社会福利概念的分析比较,确定本文在狭义的社会福利范畴内进行研。因此,本文所指老年福利专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老年福利设施及福利津贴,以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福利制度。并指出老年福利行政作为老年福利中的一环,是指以行政机关为责任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厘清本文研究范围后,介绍了日本老年福利行政之理论基础。通过对福利国家论、公民权利论、行政国家理论的综述,阐释了老年福利行政的理论基础,指出日本以法律形式确立国家地方的责任义务,从而保障老年人福利权的正当行使。接着,分别从宪法、法律、省令和地方自治团体的自主法几个方面对日本老年福利行政的法源进行详细介。并以文本分析法对日本老年福利行政组织及其责任进行综述。日本《老人福利法》对国家、厚生劳动大臣、都道府县、都道府县知事、都道府县福利事务所、市町村、市町村福利事务所的责任义务分别作了规定。并阐释法律上对老年福利中第三方参与的相关规定。在从理论基础、法源、行政组织、行政责任、多元供给主体几个方面对日本老年福利行政现状进行阐释后,通过分析我国老龄化现状,回顾我国老龄行政的发展历程,理论结合实际,以行政法原理,从法源、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几个视点,分析我国老龄福利行政所存在问题和发展桎梏。最后结合日本老年福利行政法制,针对我国现状,提出通过:1完善老年福利行政法规范;2整合老年福利行政组织;3丰富老年福利行政行为形式;4促进老年机构类型定型化;5规范老年福利行政程序;6健全救济机制,以实现我国老年行政法律制度改革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