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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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进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立法历程的理论解析的基础上,深入观察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探寻一切可能的解决路径,以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为大体研究思路,依次例举了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务中遇到的难题,为了使其司法适用不会因为过于模糊的法律规定而出现混乱,笔者认真对权利性质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定义为法定优先权;对于《解释1》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条款进行目的和内容的双重修改,以符合立法初衷;将勘察、设计人排除在权利主体范围之外;对于符合一定要求的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施工人,应赋予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保护;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范围,对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建设用地等进行文义解释;将一般利润、经过物化的工程垫资、停工窝工损失算进赔偿范围;通过利益衡量理论,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消费者的债权、破产房地产企业中的其他相关债权人发生冲突时优先受偿的法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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