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之际铺底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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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底权存在于我国清代和民国时期,且盛行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它是在铺房租赁关系的基础上衍生而出的。在清代,铺底权是以民间习惯的形式存在,到民国,铺底权仍然存在,并被大理院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为法定权利。实际上,铺底权的存在旨在保障铺房承租人长期经营商业所积累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以维持经营商业的稳定性,进而促进社会商业的兴盛与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但是它在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时,天平明显偏向承租人,以牺牲出租人的铺房所有权为代价来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因此,铺底权极大的限制了铺房所有人的铺房所有权益,由此导致房主与铺东之间矛盾纠纷不断。房主与铺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剧烈,甚至最后上升到铺底权的存废问题。铺底权的存废问题引发各方争议,但最终,铺底权未能逃脱被废除的命运。虽然铺底权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但它的制度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其对商业的稳定繁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与价值仍然值得我们思考。文章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铺底权的形成与发展,本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介绍,一是铺底权以习惯而存在的形成时期,铺底权起源于清代,但铺底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但并未找到对铺底权的成文规定,且伴随着民间铺底交易的日渐频繁,铺底权实际是以民间习惯的形式存在,其中主要以民间存在的铺底契约为证明。二是铺底权以法定权利而存在的发展时期,主要是在民国期间,铺底权的转移仍然以铺底契约为有效要件,当时中国法制近代化转型变革的时代,大理院对铺底纠纷进行调处,并以判例的形式对铺底纠纷进行公开,使得铺底权有了法律层面上原则与规则,被确认为一种法定权利。因此,从清代到民国,铺底权完成了从民间习惯到为法定权利转变。第二部分是关于铺底权内容的介绍,主要包括对铺底权的取得方式、铺底权的分类、铺底权的效力以及铺底权的性质的介绍,这一部分主要是从大理院关于铺底纠纷的6例完整判例入手,对这6例完整判例进行一个深入分析解读,从中总结出关于铺底权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以此对铺底权的性质、分类、取得方式以及效力做一个法律层面的界定。第三部分是关于铺底权的评析的介绍,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铺底权的结局,另一方面是铺底权的影响。铺底权的结局这部分主要介绍了铺底权的存废争议和铺底权被废除的历程。虽然铺底权保障了铺东的权益,但却极大的限制了铺房所有人的所有权,由此导致房主与铺东纠纷不断,最终也未能逃脱被废除的命运。铺底权的影响这部分主要介绍了铺底权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虽然铺底权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但是它的制度价值,尤其是对商业的稳定繁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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