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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困扰中国人民的一大顽疾,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了食品安全领域的威胁。因此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设立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欢迎,这一重大举措使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重新树立了信心,也对食品监管予以信任,对国内的和谐安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如何准确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正确理解其深层含义,进而将其真正适用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障碍。因此,食品监管渎职罪在适用过程中有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并非是某一个环节或某一个部门存在缺陷,从生产加工到销售,从企业到政府部门,从经济利益到道德约束,每一方面在食品安全事故当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国家对此的治理来说,应当涵盖上述各个方面,但仅从法律法规的消极否定来说,应当深入剖析每一个环节的义务和责任,规定违反义务应当受到的惩处措施,从而将食品安全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进行明确可行的规定,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依据。因此,通过对近年来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持续关注,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认真的剖析,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本文选择以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为核心,以河南瘦肉精案为切入点,采用文献研究法总结国内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实际惩处情况,并努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积极适用提供几点建议。这些建议包括调整监管体系、设立专职部门、拓宽案件来源、适时以危险犯认定、出台司法解释五个方面。针对这五个方面,本文给出了较为细致的可行性分析和对策建议。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修正案(八)》保障民生的目的,使食品监管渎职罪立而用之,本文力争在剖析食品监管渎职罪入罪条件的基础上,对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障碍进行梳理,明确界定食品监管渎职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从而实现不同罪名的正确适用,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并为司法机关查处这类犯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有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