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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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案件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是完善检监办案衔接的重要一环,是提高监察案件质量和审查起诉效率、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机制,有利于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检察监督和监察监督关系、提前介入的决定主体和工作内容来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不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而是基于监察独立原则和适度介入原则下的协助调查和公诉准备角色,同时基于互相配合原则的要求,必须两种角色互相平衡,共同发挥作用。检察机关一方面利用自身办案经验优势帮助监察机关在案件定性、证据把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案件质量;另一方面提前了解案情和补充完善案卷材料,做好审查起诉的职能衔接,提高诉讼效率。提前介入的角色定位影响到整个工作机制的运行和建立。在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机制由于定位不清,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是程序运行上的不完善,包括启动混乱、介入阶段过晚且时间有限、主体不明和工作方式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提前介入无法发挥本来的作用。其次,监察调查环节本来是一个封闭的阶段,仅靠自我监督和党内监督,排除外部监督制约救济力量,导致审前环节控辩力量进一步失衡,造成提前介入存在滥用现象。对于提前介入机制的完善,必须根据角色定位来构建机制。首先,限定案件范围、放宽介入时间使启动更加有序。其次,明确提前介入的人员和单位,明确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参与后续审查起诉,完善录音录像配套机制和建立监察机关书面反馈意见方式使提前介入机制更加完善。同时使提前介入与后续审查起诉环节衔接顺畅,既发挥协助调查的作用,又从机制上体现公诉准备的定位。最后,加强被调查人权利保障和完善救济制度,赋予被调查人救济权利,预先防范提前介入被滥用的现象出现。力求整个提前介入机制运行更加完善,与审查起诉阶段衔接更加顺畅,提高监察案件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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