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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一个拥有丰富海岛资源的省份,海岛总数在全国位列第四,仅次于浙江、福建、广东三省,目前共有646个海岛,除14个有居民海岛外,其余632个均为无居民海岛。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广西乃至整个中国在无居民海岛的管理上曾经出现模糊、混乱、权属不清等情况,大量无居民海岛遭到无度、无序、盲目、破坏性开发,许多海岛甚至因此而灭失。截至2010年,广西区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为437个,占无居民海岛总数的69%。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出台后,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也逐步向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迈进。但在海岛保护法的贯彻执行过程中,法前非法开发行为等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制约无居民海岛依法开发的最大障碍和瓶颈。目前国内关于无居民海岛的研究比较薄弱,特别是海岛保护法颁布实施后针对无居民海岛非法开发治理方面的研究成果十分有限。 本文综合运用调查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在介绍广西区无居民海岛开发现状、管理现状的基础上,从公共治理视角,主要针对海岛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无居民海岛非法开发的治理进行研究。主要观点是:在无居民海岛非法开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配套法律法规缺失、监管力量薄弱、检查发现难度大、处罚执行难等方面问题。针对无居民海岛非法开发问题,政府应在治理过程中扮演“元治理”角色,无居民海岛周边的乡镇府、村集体以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均是治理参与者,通过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的共同管理,构建公共治理网络,并从政府政策引导、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治理手段拓展创新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治理对策,才能实现规范用岛秩序、遏制非法用岛行为的目的。研究成果不仅能丰富无居民海岛非法开发的治理方面的理论研究,还可以为其它沿海省市在无居民海岛非法开发治理实践提供参考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