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下的公民知情权:公共卫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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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席卷全国肆虐全世界的新冠肺炎病毒事件,突破了“突发事件”承受的法律状态,实质进入到宪法所指涉的“紧急状态”。但是我国紧急状态法律的缺失使得紧急权力法律依据不足。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信息申请不再需要理由,未明确宣告的紧急状态导致了依据平常状态行使的知情权不顾抗击紧急事件大局从而使得本就不足够的公共资源变得更加吃力。本文旨在解决在紧急状态这一特殊时期的知情权规范问题。本文以新冠病毒事件中一些申请信息公开行为影响到为更集中处理紧急事件从而保护生命健康的有限公共资源使用为出发点,论述出紧急状态没有明示和规范,仍处于平常状态下的权利保护的主体、利益、范围、救济在实质上进入“紧急状态”这种特殊时期的一系列不融洽问题。调适模式规范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需要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免受病毒侵害的紧急性、事实与法律上的时效性。公民在公法上的容忍义务是国家权力基于紧急状态的情形迫使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入侵承担必要的妥协与让步。紧急性与时效性为对公民知情权进行克减课以容忍义务提供了事实与法律依据。无论在国际人权公约中,还是在我国法律中,知情权都是一项可以被限制和克减的公民权利。对公民知情权克减课以容忍义务应当符合一定的比例性,划定一定的底线。这种特殊状态下知情权的保障必须紧紧围绕着公共卫生紧急事件进行。在状态上进行宣告并规范,主体上保障与个人需要有密切关系的申请人,主观利益对客观利益进行优先上的容忍,并划定容忍范围防止客观利益对主管利益的裹挟,对于造成的特别牺牲也主张救济的容忍,依据事后补偿的方式进行。本文创新之处在于法治化的紧急状态明确宣告后对知情权课以容忍义务得以集中公共资源应对紧急事件,使得知情权的保障紧紧围绕着紧急事件本身进行,无关的不必要信息需要进行暂时性的不予保障。笔者明白,或许权力与权利不对称性的担忧,提出知情权容忍义务有些大胆,也与良善公民心中对于知情权严格保障的“政治正确”不一致,但从理性与逻辑上思考,在紧急状态下,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角度出发,对知情权课以容忍义务无论从法理还是道义亦或是社会意义都有着可以接受的必要性以及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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