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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这一概念目前在学界表述不一,归纳看来其可以在事实层面、规范层面、治理层面分别表述和理解。公民权利这一概念内涵丰富,其与国家权力相对应。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元视角出发,在基本逻辑层面,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必要性、正当性、基本价值等问题具有基础性和先行性。作为紧急状态权利限制相关理论与制度的逻辑起点,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必要性是指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应采取特殊且必要的手段,行使紧急权力以应对危机,公民权利继而克减。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正当性指涉并来源于多种价值领域,但主要体现在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两方面,即首先在此状态下的公民权利限制应当达到合法性这一基本要求,其次应当满足合理性这一特定要求。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基本价值大致包括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前者包括维护紧急权力的运行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等方面。后者体现在提升紧急状态下的资源配置效率、特定资源的配置效率等方面。
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理论涉及人权边界理论与人权保障理论。人权边界理论从消极意义上为厘定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边界提供了思路,其聚焦于人权的内在界限、人权的滥用、人权的外部制约、人权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问题。人权保障理论则从积极意义上为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思路,其着眼于人权的保障类型、人权的制度性保障方法等问题。在讨论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相关制度时,至少应当考量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与应急状态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我国在宪法层面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并已有一部《戒严法》用于调整极端类型的紧急状态,而调整一般类型紧急状态的法律至今仍处于缺位状态。在突发事件应对实践中,由于紧急状态基本法的缺位,公民权利限制的法律依据则需要在应急状态法律规范中检索,我国的应急状态法律体系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本法,并由诸多法律法规组成。
学者往往通过建构不同的理想类型评析国外紧急状态权利限制相关理论。基于特定标准,国外紧急状态权利限制理论可以被划分为:以目的为基础的理论类型与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类型。前者所涉理论主要有马基雅维里的国家理由学说、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施米特的紧急状态学说、阿甘本的例外状态学说、保罗·卡恩的政治神学学说等。后者所涉理论类型主要有康德的规范主义道德哲学、洛克的特权学说、法律形式主义理论、波斯纳的紧急状态宪法学说、格罗斯的紧急权力法外措施模式学说、阿克曼的紧急状态宪法学说等。国外典型紧急状态权利限制相关制度主要有三:罗马共和国的“专政官”制度、魏玛德国的紧急状态制度、当代美国的紧急状态制度。通过分析国外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相关理论与制度,我们发现其有益理念在于认识到了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特殊性与程序性,其悖论方面为在紧急状态权利限制这一问题上的规范主义倾向与绝对主义倾向。
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实践,我们可以抽象出诸多全新的、熨帖实际的且行之有效的理念。同时,通过检视上述国外的相关紧急状态理论与制度,我们也能汲取一些有益理念。这些理念都有助于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理论与制度的完善。具体而言,在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理论完善方面,首先应当结合精准性理念,即在空间范围内对于特定公民的特定权利予以特定的限制;其次应当结合动态性理念,即在时间范围内设置一种动态的权利限制机制以防止公民权利受到长时间的、反复的限制和约束。在设计与建构我国紧急状态权利限制制度时,应当结合上述理念,并将其融贯于制度中。首先,应当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原则,将宪法中的相关原则贯穿于紧急状态立法。其次,应当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实体性内容,包括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对象、类型等。最后,应当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方式、时限等。
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限制是必要的。推进紧急状态权利限制法治化不仅有助于消除危机,且能防止紧急权力对公民权利造成潜在威胁。重要的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我国国情与实际,建构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紧急状态公民权利限制理论与制度。
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理论涉及人权边界理论与人权保障理论。人权边界理论从消极意义上为厘定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边界提供了思路,其聚焦于人权的内在界限、人权的滥用、人权的外部制约、人权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问题。人权保障理论则从积极意义上为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思路,其着眼于人权的保障类型、人权的制度性保障方法等问题。在讨论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相关制度时,至少应当考量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与应急状态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我国在宪法层面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并已有一部《戒严法》用于调整极端类型的紧急状态,而调整一般类型紧急状态的法律至今仍处于缺位状态。在突发事件应对实践中,由于紧急状态基本法的缺位,公民权利限制的法律依据则需要在应急状态法律规范中检索,我国的应急状态法律体系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本法,并由诸多法律法规组成。
学者往往通过建构不同的理想类型评析国外紧急状态权利限制相关理论。基于特定标准,国外紧急状态权利限制理论可以被划分为:以目的为基础的理论类型与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类型。前者所涉理论主要有马基雅维里的国家理由学说、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施米特的紧急状态学说、阿甘本的例外状态学说、保罗·卡恩的政治神学学说等。后者所涉理论类型主要有康德的规范主义道德哲学、洛克的特权学说、法律形式主义理论、波斯纳的紧急状态宪法学说、格罗斯的紧急权力法外措施模式学说、阿克曼的紧急状态宪法学说等。国外典型紧急状态权利限制相关制度主要有三:罗马共和国的“专政官”制度、魏玛德国的紧急状态制度、当代美国的紧急状态制度。通过分析国外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相关理论与制度,我们发现其有益理念在于认识到了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特殊性与程序性,其悖论方面为在紧急状态权利限制这一问题上的规范主义倾向与绝对主义倾向。
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实践,我们可以抽象出诸多全新的、熨帖实际的且行之有效的理念。同时,通过检视上述国外的相关紧急状态理论与制度,我们也能汲取一些有益理念。这些理念都有助于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理论与制度的完善。具体而言,在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理论完善方面,首先应当结合精准性理念,即在空间范围内对于特定公民的特定权利予以特定的限制;其次应当结合动态性理念,即在时间范围内设置一种动态的权利限制机制以防止公民权利受到长时间的、反复的限制和约束。在设计与建构我国紧急状态权利限制制度时,应当结合上述理念,并将其融贯于制度中。首先,应当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原则,将宪法中的相关原则贯穿于紧急状态立法。其次,应当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实体性内容,包括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对象、类型等。最后,应当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的方式、时限等。
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限制是必要的。推进紧急状态权利限制法治化不仅有助于消除危机,且能防止紧急权力对公民权利造成潜在威胁。重要的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我国国情与实际,建构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紧急状态公民权利限制理论与制度。